证券代码:600967 证券简称:内蒙一机 公告编号:2023-024 号
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相关资料图)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42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7/3 - 2023/7/4 2023/7/4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5 月 18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703,779,257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7/3 - 2023/7/4 2023/7/4
四、 分配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和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
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
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公司股东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北方机械控股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
司自行发放。
(1)对于个人股东(自然人投资者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
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
别化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定:
个人股东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
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实际税率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实际税率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
收个人所得税。
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
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
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
纳。
公司本次向个人股东派发红利每股人民币 0.242 元,派发时暂不扣缴所得税。个人股东
转让本公司股票时,将根据持股期限按上述通知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的扣缴。
(2)对于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
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 10%的
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2178 元。
(3)对于持有公司限售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和《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
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率为 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4)对于投资本公司股票(“沪股通”)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
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
规定,由本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2178
元。
(5)其他股东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242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详情请查阅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的相关
公告,如有疑问请咨询公司证券与权益部。
联系部门: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与权益部
联系电话:0472-3117182
特此公告。
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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