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案常常与诉讼证据相关——诉讼证据的故事(10)

2023-06-22 16:50:17    来源:观察网    


【资料图】

错案在这里专指法院判决错误的案件,也就是错判。错判所发生的错误,常常同时也包含了调查、侦查、监察、检察中所发生的错误。这些错误,只是集中在审判活动这个诉讼的中心环节显现而已。错判中最易发生和最难以分辨的错误,常常是确认诉讼证据的错误和认定诉讼事实的错误。

1997年,河南省柘城县赵楼村发生一起案件:村民赵作海和赵黎两个男人同时与一个女人杜梅相好,两人因争风吃醋打架,赵黎从此从村里消失。约一年半后,赵楼村西头井里挖出一具无头男尸,尸体已高度腐烂,上面还压着几块巨大的石磙。因赵作海有重大作案嫌疑,经公安侦查、检察起诉、法院审理,判处赵作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刑 7 年后,“死者”赵黎在赵楼村突然出现,经 DNA鉴定“亡者归来”的确为赵黎。因此,赵作海被宣告无罪,获得了国家赔偿,追究了错案责任人。随后,导致赵作海被判刑的井内无头男尸案,也被警方侦破,抓获了三名犯罪嫌疑人。

赵作海的错判,有其必然性和偶然性。赵作海案的证据问题,在检察机关早有提出。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就作出了退卷的决定。共提出了 8个方面的问题:①被害人不清。虽然赵黎失踪,但因男尸高度腐败无法进行 DNA鉴定,没有证据证明死者就是赵黎。②赵作海与赵黎是否再次打斗不清。赵作海在相好杜梅家夜宿时,赵黎闯进来在赵作海头上砍几刀后逃跑,赵作海穿上衣服后再追赶需要一定时间,能否追上存疑。若能追上也是赵黎在外面等着,而赵黎若在外等待也与情理不合,因为赵黎若想继续伤害赵作海,则完全可以在赵作海未穿衣服的情况下进行伤害应当更为方便。③赵作海用哪把刀杀害的赵黎不清。赵作海供述中,有时是夺取赵黎的刀子杀人,有时是自己随身携带的刀子杀人。但与情人约会时带刀不合情理,因杜梅的丈夫长期在外打工。而且,刀子的下落不明。④尸体骨折部位有被砍痕迹,而赵作海所交待的凶器难以形成。⑤死者的头部和四肢去向不清。赵作海已经供述了躯干部分投入井中,对其他部分交待不出不合情理。且交待的去向有投入河中、埋进土里、烧掉了等多种说法,却无法查实。⑥赵作海在受伤的情况下,将重约几百斤的三个石磙投入井中,可能性太小。⑦赵黎失踪后其家中十分混乱,门未关有被盗迹象。但赵黎孤身一人并不富裕,其家中也未发现大件物品失窃。若赵作海已将赵黎杀死,还去他家中有无必要也存疑。⑧赵作海 9次有罪供述存在问题:供述案情存在众多细节上的差别和矛盾;赵作海对犯罪现场的供述,是在公安机关发现无头尸案后制作的,不排除诱供的可能性;赵作海被刑拘后未在看守所收押, 而是关押在别的公安机关办案地点,不能排除逼供、诱供的可能性;赵作海的供述是逐渐与案件证据吻合的,真实性值得怀疑。

2001年全国检察机关开展清理超期羁押的专项检查活动,赵作海案属于长期超期羁押的案件,在必须清理解决的范围。因此,此案提到柘城县政法委联席会议上进行研究,政法委和公检法机关都认为尸源问题没有确定,不具备起诉条件。到 2002年,河南全省清理超期羁押 5000余人,只余 20余人未作处理,清理剩余超期羁押案件的压力越来越大。因此,公安机关将赵作海案提交商丘市政法委研究。尽管证据没有任何新的变化,但在政法委的指导下,仍然决定对赵作海起诉、判刑。检察机关更换了案件承办人,新的承办人仍然对案件提出了一些疑点:①尸体身份没有确定,是谁死了都不清楚,案件的基础存在问题。②压在藏尸井口的三个石磙均重约 500斤,赵作海一人无法做到。③刑讯逼供和诱供的可能性不能排除。赵作海一直申辩受到了刑讯逼供,其多次供述十分不稳定,东一下西一下,存在诸多矛盾,但奇怪的是最后却都吻合到了一起。④虽然是杀人碎尸,但却一直没有找到凶器。本来就尸源不清,又还没有凶器,证据过于单薄。

在检察机关对案件证据提出诸多疑点的情况下,此案还是起诉、判刑,其中一个必然性的原因,就是刑事诉讼中的公检法三机关都须服从政法委的协调指导。在政法委的指导下,该案还是由检察院起诉,由法院判刑。在这样的诉讼体制下,这个结果是必然会发生的。因为政法委虽然不用对刑事诉讼案件是否依法处理负任何责任,但对公检法三机关发生争议的刑事案件却有协调指导权,还有对政法机关是否严格依法办事的执法监督权和政法机关干部人事调整的建议权。因此,政法委对公检法三机关的具体案件办理的协调指导,是具有一定的刚性的,公检法三机关也通常都是尊重和服从的。这就决定了凡通过政法委协调的案件,在处理上必然都是按照政法委的意见办理的,违逆的情况极少。同时,我国刑事法律制度当时也还存在着不够完善的地方,比如疑罪从无的原则就还没有明确的规定,政法系统在此类观念上也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不适应,通常都是以“疑罪从轻”、留有余地来处理一些在证据上存在明显问题却又长期无法得到解决的疑难案件。当然,也还有诸如侦查能力不够强、侦查思路不够开阔、存在着刑讯逼供“口供为证据之王”的落后观念和陋习等等。此案发生的偶然性,看起来虽然是起于全国性的清理超期羁押专项活动,对长期超期羁押的赵作海不得不匆忙进行定罪处理。但是,其中也包含着政法系统人员的执法理念上存在的种种问题,还是带有一定的必然性的。因为即使匆忙进行案件处理,也可以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对赵作海或是撤销案件、或是存疑不起诉、或是宣告无罪,并对井内无头男尸案重新立案侦查。实践证明,这个案件还是能够侦破的也确实侦破了,但长期存在的有罪推定的思维惯性束缚了人们的思想,导致出现了错误的诉讼结果。

当然,这都是发生在近 20 年以前的事情了。现在,政法委不再介入具体诉讼案件的处理和具体的诉讼活动,政法系统人员的思想观念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侦查水平和能力也有了质的提升,刑事法律也对疑罪从无的原则进行了完善,刑事诉讼的环境和条件越来越好,已经与当年不可同日而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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